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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侠、高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侠,高磊,高文敬,高留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600号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告:杨侠。被告:高磊(被告杨侠之夫)。被告:高文敬。被告:高留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侠、高磊、高文敬、高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杨侠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杨侠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083元,由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韦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