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6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鞠有岑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鞠有岑,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四川好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6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鞠有岑,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号华电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四川好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号C301。法定代表人:鞠有岑。一审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孙康。一审被告:杨志刚,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鞠有岑因与被申请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公司)及一审被告四川好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鞠有岑申请再审称:鞠有岑已向一审法院派往成都调查华鑫信托公司与多家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说明了相关情况,涉案《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鞠有岑”的签字均不是鞠有岑本人所签,是他人冒用鞠有岑的名义签字的,鞠有岑并不知情,鞠有岑为下岗工人,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条件前往北京参加案件审理,鞠有岑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一审法院派往成都调查的法官,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保证合同》中所附鞠有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无效的,因为鞠有岑早在2013年5月就丢失了身份证,新的身份证是2013年7月3日签发的。此外,本案一审中的被告杨志刚,是另一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人于2014年7月6日失联,2014年9月被警方通缉,一审法院法官对此事也是知情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鞠有岑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鞠有岑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鞠有岑主张涉案《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鞠有岑”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鞠有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鞠有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铁笑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