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顾某。被告尹某。原告顾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再婚组织家庭。双方经济是AA制,被告有一个儿子,原告有一个女儿。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小孩问题发生矛盾,有时也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生病时被告也不关心、不体贴,导致夫妻感情不好而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尹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感情还是挺好的,不清楚原告为什么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婚姻期间收入都是AA制的,但是结婚之后被告外婆送给原告一副金耳环、一只金戒指、一根金项链,以及结婚后在香港购买的首饰等,如果将来离婚的话,这些东西原告都要归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夫妻感情较好,婚后直至2014年之前夫妻感情也一直较好。2014年10月份,原告生病在上海做手术,术后回到自己父母家生活。在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被告因照顾自己家人,对原告照顾较少,导致夫妻感情紧张。加之,原、被告双方有时因抚养各自孩子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双方均应冷静对待和妥善处理。加之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更应彼此理解,相互扶持,彼此理解、体谅各自家庭的难处。双方在各自的生活中应该多进行交流沟通,互敬、互爱、互谅,彼此关心,互相包容,彼此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