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伊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郎,绰号“朗朗”,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巨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鉴出庭为被告人伊郎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晚,被害人帅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玖玖酒吧行走时身体碰撞到被告人伊郎,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帅某等人从酒吧离开时,被告人伊郎持匕首在后追赶,后在酒吧外木楼梯平台追上帅某,被告人伊郎声称:“今天捅死你!”,随即用匕首捅刺被害人帅某左胸部、腹部各1刀,后被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帅某胸、腹部损伤符合锐器刺戳所致,损伤致其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破裂、膈肌破裂,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伊郎已赔偿被害人帅某人民币2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帅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许某、朱清华、裘某、翁某、周某、杜某、蔡某、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现场笔录及图片,视听光盘及刻录说明,临安市人民医院病历、入院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伊郎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伊郎故意杀人,致1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伊郎辩称,其没有说过要捅死被害人帅某,没有要杀死被害人的想法,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已努力赔偿,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说过要捅死被害人,即使说过,也不表明被告人就有杀人故意,再结合案件的起因,应当认为被告人伊郎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2)根据证人许某、朱清华的证言,被告人伊郎并没有继续捅刺,而是踢了一脚;被告人捅刺的部位系腰腹部,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被害人受伤后并未丧失意识和行动能力,客观上也没有死亡的危险,因此,被告人伊郎客观上只有故意伤害的行为,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据此,被告人伊郎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伊郎庭审中认罪、悔罪,案发后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显示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2万元等。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伊郎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晚,被害人帅某、被告人伊郎及其朋友等多人均在临安市锦城街道玖玖酒吧喝酒、玩乐。被害人帅某离开酒吧时,与被告人伊郎身体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帅某等人继而离开。后被告人伊郎持匕首赶至酒吧外木楼梯平台,追上帅某,声称“今天捅死你”,用匕首捅刺被害人帅某左胸部、腹部各1刀,被旁人拉开。被害人帅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伊郎赔偿被害人帅某人民币20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帅某胸腹部损伤符合锐器刺戳所致,损伤致其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破裂、膈肌破裂,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帅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朋友帅宝峰、许某、朱清华等人在临安玖玖酒吧玩乐,走出酒吧过程中撞到一名20来岁的男子。该男子问其想干什么,其搭在对方肩膀上问对方想怎么样,对方男子说不想怎么样,其说既然不想怎么样就走开,其随即离开。其走到酒吧楼下木头楼梯处时,该男子从后面追出,并说,喂,你等一下,你这么拽,我今天弄掉你。其就回了一句,你想怎么样?其刚说完,该男子突然就从上面冲了下来,手上拿着匕首朝其身上捅了两刀。其感觉胸腹部受伤流血,其朋友拉住了该男子,不让该男子继续过来。其感觉肯定要住院了,就打电话给朋友,说受伤要去医院,身上没钱。打电话过程中该男子还要冲上来打其,但边上的人都在拉他。打完电话其便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医院。其与捅人的男子并不认识,之前没有任何矛盾,后来听说他叫伊郎。住院期间,一个自称伊郎哥哥的人到医院给其送了2万元,作为医药费。经其辨认,伊郎即为用刀向其捅刺的男子。2、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许某、朱清华、“帅东峰”等人在玖玖酒吧喝酒后准备离开。帅在过道上与一个男子不小心撞到一下,两人口头争执了几句,没有发生什么冲突,帅就出来。其等人走到酒吧门口木头楼梯时,与帅吵过的男子从酒吧里面冲出,后面还跟着他的朋友。该男子冲到帅面前,其还没反应过来就见帅用手捂住了自己左侧腰部。对方男子嘴上还说着,今天捅死你。后看见该男子拿着匕首捅了帅肚子上一刀。帅走到马路边上,男子还要上去打帅,被他的朋友拉住,男子手上拿着匕首摇晃着朝帅喊“你这么跳,我要捅死你”。帅蹲在地上,捂着肚子,地上有血迹。帅自己喊出租车到医院,身上有两处伤,一处是左侧腰部,另一处是肚脐眼边上。捅人男子2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穿白色带帽外套,临安口音,所持匕首为黑色,刀刃长五六厘米左右。经其辨认,伊郎即为用匕首捅伤“帅东峰”的人。3、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帅东峰”、朱某、朱清华等人在玖玖酒吧喝酒后离开时,帅与一男子撞了一下,当时该男子在过道上跳舞。两人吵了起来,被其等人劝开。其与帅等人走到酒吧下面木头楼梯位置时,与帅撞过的男子拿着一把匕首从酒吧冲出来,朝帅冲了过去,嘴里喊着“今天捅死你,这么老”之类的话。冲上去就直接捅了帅一刀,捅在左侧小腹部位置。帅就捂住被捅的地方走下楼梯,蹲在了路边,对方男子又冲上去踢了帅一脚,直接把他踢倒了。其与男子的朋友等人都上去拉。男子被拉开后,帅打车到医院,其等人也赶到了医院,后来警察到医院询问情况。帅共被捅两刀,第一刀在左侧腰部位置,第二刀在左侧小腹部位置。捅人男子20岁左右。匕首为黑色,刀刃长有5厘米左右。经其辨认,伊郎即为用匕首捅伤“帅东峰”的人。4、证人朱清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朋友“帅冬峰”、许某、朱某一起到玖玖酒吧玩,离开酒吧时一个人在过道上跳舞,帅跟那个人碰了一下。两人吵了几句嘴,其等人上去劝开。其等人走到酒吧外面木头楼梯处时,与帅吵架的人追了上来,直接冲上来拿着一把匕首朝帅捅了过来,在帅肚子上捅了2刀,一刀捅在左侧肋骨附近,一刀在肚脐眼附近。期间那个人朝帅说“今天捅死你”。帅被捅后跑到楼下蹲在马路边,那个人继续追上来朝帅踢了一脚。其与许某、朱某及那个人的朋友一起上去劝。后帅自己打车到医院治疗。捅人男子20岁左右,讲临安话,穿一件白色羽绒服,所用匕首为黑色,刀刃几公分长。经其辨认,伊郎即为持匕首捅人的人。5、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朋友“朗朗”在玖玖酒吧贵宾1号座喝酒玩乐,期间昌北的一个叫“阿峰”的有六七个人在其卡座里跟“朗朗”他们一起喝酒。喝了一段时间其发现卡座里就剩下两三个人,“朗朗”往酒吧外面出去了,其跑过去拉着问他去哪里。他说“不要吵,不要吵”,往电梯上冲下去。当时“阿峰”等六七个人站在楼梯那里,“朗朗”冲到阿峰他们跟前,一只手跟“阿峰”一起的其中一个人胸口推了几下,之后又跑回来了。其问“朗朗”干什么,他说没什么,其还拉着说有事情好好说,干什么弄起来,他很不耐烦的说“没干什么、没干什么”,然后将其甩开。其问“阿峰”他们什么事情,与“阿峰”一起的一个人说小事情,没什么事。之后其等人均离开了酒吧。经其辨认,伊郎即为其所称的“朗朗”。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与伊郎、杜某等人在玖玖酒吧喝酒玩乐,期间“阿峰”及他的四五个朋友还过来敬酒,以兄弟相称。之后其去接其弟弟“小建”,在酒吧门口车上与一个朋友聊天。聊了几分钟的样子,看到楼梯上一大群人冲下来,很多人抱着伊郎叫他不要打架,也有很多人抱着“阿峰”。其就走上楼梯拉伊郎,跟伊郎说大家都是自己人,不要吵。期间好几个人问过“阿峰”有没有受伤,“阿峰”说没事,旁边几个人把“阿峰”扶着往城中街走。后来警察到了现场,大家都散了。7、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4日凌晨,其与朋友“楠楠”、“小刺猬”得知一个叫“小峰”的朋友在玖玖酒吧楼下被人捅伤,赶到酒吧后了解到“小峰”已到医院。其便与“楠楠”开车打算去医院。这时,“楠楠”认识的一个叫“朗朗”的人说也要去医院看一下,其就让他上车一起到了医院。“楠楠”直接跑进急诊室,其停好车与“朗朗”一起走到急诊室门口,“楠楠”说在抢救。其便跑进急诊室,“楠楠”与“朗朗”在急诊室门口聊了几句后“楠楠”也进了急诊室,但“朗朗”没有进来。后“小峰”的朋友把捅伤“小峰”的男子照片给其等人看,其才知道是“朗朗”捅伤了“小峰”。其马上到医院外面看了一下,发现“朗朗”已经离开等。8、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3日晚其一起玩的“小刺猬”接到电话说“阿峰”在玖玖酒吧被人捅伤。其三人到了酒吧后“阿峰”已经到医院去了,“小刺猬”直接开车去了医院,“温于”开车到酒吧接其准备去医院。其上车时,“朗朗”也坐上了车子,说他要去医院看看人伤的怎么样。其先下车去看了情况,想回到车上时,“朗朗”、“温于”也走了过来,其告诉二人要动手术了。后“朗朗”坐出租车离开。“朗朗”叫伊郎,20岁左右,临安太湖源人。14日听说是伊郎将“阿峰”捅伤。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朗朗”于案发当日订用玖玖酒吧贵1卡座,及其听说贵1卡座与贵2卡座两人发生冲突,一人被捅伤的情况。10、证人裘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朗朗在玖玖酒吧的活动情况及朗朗的体貌特征等。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新天地玖玖酒吧门口木楼梯上,未发现可以痕迹及物品。12、调取证据通知书、玖玖酒吧监控视频光盘及刻录经过,证明被告人伊郎于案发当日23时52分前后冲出酒吧大门跑下手扶电梯等事实经过情况。13、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历记录,证明被害人帅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过及诊断意见情况。1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伊郎的基本身份、归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情况等。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帅某胸腹部损伤符合锐器刺戳所致。损伤致其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破裂、膈肌破裂,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16、被告人伊郎的供述在案,所供其于2015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在临安市锦城街道玖玖酒吧门口木楼梯处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帅某的起因、经过,被害人受伤后就医治疗及其赔偿2万元等事实情节,与上述证据表明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伊郎因与被害人发生身体碰撞,即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伊郎持刀先后捅刺被害人左胸部、腹部,轻重有别,尔后改为脚踢,事发后主动到医院了解救治情况,行为过程不能体现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被告人与被害人案发前并不熟悉,系因轻微碰撞、稍有口角引发矛盾纠纷,由此激发被告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志,有违情理;将被告人口称“今天捅死你”理解为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伊郎对被害人的伤亡后果存放任态度,而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伊郎主观上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据此,应结合本案实际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伊郎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郎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所提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伊郎因生活琐事即持尖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伊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量刑意见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红审 判 员 吴献平人民陪审员 娄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