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夏俊松与吕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松,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夏俊松,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吕婷,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夏俊松与被执行人吕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俊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租58173.52元、案件受理费1254元;从房屋中迁出,将该房还给申请执行人夏俊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