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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夏俊松与吕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松,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夏俊松,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吕婷,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夏俊松与被执行人吕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俊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租58173.52元、案件受理费1254元;从房屋中迁出,将该房还给申请执行人夏俊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