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丰林与被告张俊嶺、法库县东湖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林,张俊嶺,法库县东湖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394号原告杨丰林,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俊嶺,男,住址法库县。被告法库县东湖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原告杨丰林与被告张俊嶺、法库县东湖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丰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丰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丰林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