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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剑钊与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钊,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刘剑钊。被执行人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钊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剑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0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剑钊提供其公司2003年5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执行人刘剑钊查阅、复制及提供被执行人公司2003年5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产生的会计账簿,供申请执行人刘剑钊查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了调查未找到相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