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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51号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15505222-7。法定代表人许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英宁、杨光明,职员。被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西八里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永军,总经理。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被告庞庆华,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贺瑞林,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庆华、贺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