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铁圈与李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圈,李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李铁圈。被告李克华。原告李铁圈与被告李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26日,被告分两次借原告款4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借原告款4000元。被告李克华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由被告李克华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两份,证实李克华于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26日分两次共借原告现金4000元整。被告李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举证,结合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26日被告李克华分两次共借原告李铁圈现金4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李铁圈出借资金4000元给被告李克华使用,被告李克华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克华给付原告李铁圈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克华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