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立然、孙佳言等与王松涛、王喜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立然,孙佳言,孙佳聪,王松涛,王喜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李立然。申请人孙佳言。申请人孙佳聪。法定代理人李立然(基本情况同上)系孙佳言、孙佳聪之母。被申请人王松涛。系冀A×××××号车主。被申请人王喜涛。系冀A×××××号车司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的冀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