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立然、孙佳言等与王松涛、王喜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立然,孙佳言,孙佳聪,王松涛,王喜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李立然。申请人孙佳言。申请人孙佳聪。法定代理人李立然(基本情况同上)系孙佳言、孙佳聪之母。被申请人王松涛。系冀A×××××号车主。被申请人王喜涛。系冀A×××××号车司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的冀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松涛、王喜涛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