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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誉德鑫磁砖商行诉林土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誉德鑫磁砖商行。经营者张敬德。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土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誉德鑫磁砖商行诉被告林土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誉德鑫磁砖商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融保第00689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誉德鑫磁砖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林土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