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费永刚、张永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永刚,张永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费永刚。被告:张永宾。本院受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永刚、张永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华费永刚的传票无法正常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