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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费永刚、张永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永刚,张永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费永刚。被告:张永宾。本院受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永刚、张永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华费永刚的传票无法正常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刘福生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