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立国、张金英、谭荣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立国,张金英,谭荣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122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某,男,信用社主任。被告:徐立国,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金英,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谭荣忠,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立国、张金英、谭荣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