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曹国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