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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曹国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