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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环与谢立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环,谢立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赵环,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立新,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环诉被告谢立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