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春宜与罗云飞、彭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宜,罗云飞,彭双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赵春宜。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云飞。被告彭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宜与被告罗云飞、彭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032.50元,由原告赵春宜负担。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