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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春宜与罗云飞、彭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宜,罗云飞,彭双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赵春宜。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云飞。被告彭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宜与被告罗云飞、彭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032.50元,由原告赵春宜负担。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