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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永新、黄建珍等与唐永德、全州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新,黄建珍,唐永德,全州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公司,朱小毛,赵海桐,温县中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永新,农民。原告黄建珍,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务农。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德,农民。被告全州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民族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思龙,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2号。负责人刘中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兰,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毛,个体司机。被告赵海桐,农民。被告温县中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谷黄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候政熙,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焦作市温县太行路21号。负责人白伶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新、黄建珍诉被告唐永德、全州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公司、朱小毛、赵海桐、温县中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5年9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克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合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