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立凡与黄月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凡,黄月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潘立凡。被执行人黄月西。申请执行人潘立凡与被执行人黄月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黄月西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潘立凡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黄月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91号。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黄月西唯一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号的房地产,因另案本院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需待该案处理完毕后本院方可依法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月西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另案房地产处理完毕后或其它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