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