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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