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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王兴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兴爱,骆永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告王兴爱,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骆永昌,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兴爱、骆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