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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博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海盐博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被执行人海盐博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爱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爱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系租赁经营,无房地产,设备因火灾而烧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82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9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