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久龙与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扣发工资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永行初字第3号原告:叶久龙,男,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永修县政府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陈启勇,主任。原告叶久龙诉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扣发工资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属的永修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就叶久龙担保一案提起民事诉讼。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原告叶久龙诉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扣发工资一案的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原告叶久龙和被告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属的永修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已就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恢复本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久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久龙申请撤回起诉,未违背国家法律,亦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久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久龙承担。审判长 :童懿华审判员 :杨小品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聪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