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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XX与V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孟XX委托代理人孙XX,男,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王XX,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孟XX提供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昌林证字(2005)第07XXX号林权证和昌林证字(2005)第07XXX号林权证证据,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0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镇XXX(小地名26号主带、林班8、小班10、林权证昌林证字(2005)第07XXX号)林地面积4.3公顷杨树树木420余棵和位于昌图县XXX镇XXX村(小地名五组北27号主带、林班8、小班13、林权证昌林证字(2005)第07XXX号)林地面积2.8公顷杨树树木200余棵。2015年7月16日,本院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上述两块林地上生长的585棵杨树树木进行了评估作价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9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镇XXX(小地名26号主带、林班8、小班10、林权证昌林证字(2005)第07XXX号林地面积4.3公顷林地上生长的杨树树木382棵和位于昌图县曲家店镇龙庙村(小地名五组北27号主带、林班8、小班13、林权证昌林证字(2005)第07608号)林地面积2.8公顷林地上生长的杨树树木203棵。(共拍卖上述两块林地上生长的杨树树木585棵)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