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执指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潍坊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与美国特殊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化工园。被执行人美国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第四十四街70号2楼。申请执行人潍坊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国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29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国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指定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