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贲道荣与姚嘉琪、姚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道荣,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贲道荣,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庄全,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嘉琪,女,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姚建明,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谭亚琴,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贲道荣诉被告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可炜于2015年9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道荣委托代理人庄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道荣诉称:姚建明、谭亚琴系夫妻关系,姚嘉琪为姚建明、谭亚琴女儿。姚建明因经营需要向他借款30000元,由姚嘉琪作为借款人并出具借条一份,姚建明、谭亚琴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但姚嘉琪至今未归还借款、姚建明、谭亚琴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三被告还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姚嘉琪未作答辩。被告姚建明未作答辩。被告谭亚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姚嘉琪向贲道荣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本人姚嘉琪借到贲道荣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同日,姚建明、谭亚琴在上述借条上签署“担保人姚建明、谭亚琴”。2015年7月31日贲道荣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等。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姚嘉琪结欠贲道荣借款30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贲道荣与姚嘉琪的借贷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姚嘉琪未及时还清借款是本案纠纷的起因,对此姚嘉琪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姚建明、谭亚琴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贲道荣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有效。由于贲道荣和姚建明、谭亚琴并未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范围进行约定,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姚建明、谭亚琴就姚嘉琪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贲道荣和姚建明、谭亚琴未约定保证期间,贲道荣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条中并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贲道荣主张自2015年6月20日起要求姚嘉琪承担还款责任,姚建明、谭亚琴承担担保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嘉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贲道荣借款30000元。二、姚建明、谭亚琴对姚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姚嘉琪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贲道荣已预交),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负担(贲道荣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贲道荣。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智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