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天福与重庆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天福,重庆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73号原告:熊天福,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福街建行7-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566-6。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天福与被告重庆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天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天福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