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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