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清河高力绝缘有限公司、葛志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25号申请人嘉兴市清河高力绝缘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工业区福特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葛志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嘉兴市清河高力绝缘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8601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南方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人本合金铸造厂,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清河高力绝缘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