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志超与聂军建、宋海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超,聂军建,宋海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许志超。被告聂军建。被告宋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超诉被告聂军建、宋海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士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