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7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尹某某。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