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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无业。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