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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始,被告人吕某某以其承租的中山市黄圃镇某发廊、黄圃镇新基北街出租房为据点,多次容留罗某某、林某某、范某某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提成人民币30元。2015年3月1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某发廊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及查获范某某,现场缴获避孕套27个,在黄圃镇新基北街某出租房查获卖淫嫖娼的罗某某、曾某某,在黄圃镇新基北街某出租房查获卖淫嫖娼的林某某、姜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永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租房协议、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碑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人曾某某、罗某某、林某某、范某某、姜某某、陈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避孕套27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晋人民陪审员  邓永飞人民陪审员  郭润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沛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