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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自愿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