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来富与李玉堂、曹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富,李玉堂,曹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宋来富,男,33岁。被告:李玉堂,女,84岁。被告:曹硕,女,1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来富与被告李玉堂、曹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来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来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来富负担。审判员 袁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