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荆门市麦禾贸易有限公司诉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及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麦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龙路120号(白龙山新村3-2-104),组织机构代码69177872-6。法定代表人田圣浩,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雷,该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雨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0952-6。法定代表人王俊,男,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肖世怀,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东云,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4125-6。法定代表人何全才,男,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海燕,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荆门市麦禾贸易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东宝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荆门市麦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门市麦禾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雷、被上诉人荆门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肖世怀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东云、原审第三人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宝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缪锟审判员鲁琼丽代理审判员朱瑞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曾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