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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黎来鑫与四川力士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黎来鑫,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力士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虹路5号。法定代表人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黎来鑫申请执行四川力士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3089元,另本案执行费1596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本院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13089元,另本案执行费1596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此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若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