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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樊李与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李,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樊李,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彬,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李诉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李于2015年9月11日因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李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李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依法减半收取679.5元,由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