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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上海言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鼎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方言,唐丽娜,施正友,黄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50号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建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边贸商城北外三层511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言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68号29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方言,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鼎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10幢228室。被执行人陈方言,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唐丽娜,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施正友,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淑萍,女,1962年11月7日出��,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上海言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鼎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方言、唐丽娜、施正友、黄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施正友、黄淑萍共有的房屋,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 利 群审判员 周 冬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双 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