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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佳源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佳源,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苗佳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有色建筑责任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48号。负责人:王勤曾,该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苗佳源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佳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字第00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