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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胡卫平,该所主任。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