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宝瑞、贾世禄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瑞,贾世禄,贺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宝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洪凯,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世禄,男,汉族。被申请人贺国玲,女,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宝瑞与被申请人贾世禄、被申请人贺国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王宝瑞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费7283元,减半收取36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