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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黄西岳,黄荣贤,黄荣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负责人杨红,行长。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被执行人黄西岳,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荣贤,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荣灿,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18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黄西岳、黄荣贤、黄荣灿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黄西岳、黄荣贤、黄荣灿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7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