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张鹿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张鹿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126号原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法定代表人李嘉乐。被告张鹿野,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张鹿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人民陪审员 邢全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