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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水瑗与苏昌智、林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瑗,苏昌智,林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胡水瑗,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昌智,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招安,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瑗与被告苏昌智、林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水瑗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水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水瑗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