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战耀华诉逄本亮、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耀华,逄本亮,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战耀华,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于云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本亮,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逄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战耀华诉被告逄本亮、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战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丁守兵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