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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战耀华诉逄本亮、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耀华,逄本亮,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战耀华,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于云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本亮,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逄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战耀华诉被告逄本亮、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战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丁守兵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