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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新山与曾宪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山,曾宪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71号原告��新山,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宪献,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山与被告曾宪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北安市××区×号楼×单元××室,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曾宪献位于北安市××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荣光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栾桂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