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新山与曾宪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山,曾宪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71号原告��新山,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宪献,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山与被告曾宪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北安市××区×号楼×单元××室,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曾宪献位于北安市××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荣光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栾桂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