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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肖克成与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克成,袁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5号原告肖克成。委托代理人陈春富,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瑞生,1967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克成与被告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