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肖克成与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克成,袁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5号原告肖克成。委托代理人陈春富,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瑞生,1967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克成与被告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