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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实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谢实楷,林妙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绿园大厦180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7623939-3。法定代表人陈又峰。委托代理人巫晓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实楷被执行人林妙如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实楷、被执行人林妙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二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16767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0892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2015)汕澄法执字第43号]执行处置中,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参与该案的分配。由于现该案处置财产尚需一定时间,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中,本案也申请参与到该案财产的分配,但处置财产需要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怀彬审 判 员  李侠民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罗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