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479号原告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毓华。委托代理人周列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374.75元。其中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2,12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17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合计110,157元中的11,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47.50元、营养费2,400元,合计3,747.50元中的共计374.75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3日11时30分许,原告的驾驶员朱天士驾驶牌号为沪FNXX**的出租车与案外人吕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VXX**的出租车在本市南北高架东侧徐家汇路上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上的乘客乔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天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10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调解,案外人乔某与朱天士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朱天士应于2015年6月17日前赔偿乔某医疗费人民币1,347.5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120元、交通费217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共计115,904.50元。嗣后,由原告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另,牌号为沪FVXX**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合计10,35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遂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