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委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福俭、易正连等与梁启旺、梁启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俭,易正连,黄姗,黄婵清,黄译影,黄子原,王艳凤,梁启旺,梁启权,商达东,商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委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黄福俭,男,193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委会根竹鼻村二十二队11号。申请执行人易正连,女,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委会根竹鼻村二十二队11号。申请执行人黄姗,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婵清(又名黄清清),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译影,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子原,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艳凤(黄译影、黄子原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被执行人梁启旺,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黄鳝村委会旱塘村一队**号居民。被执行人梁启权,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黄鳝村委会旱塘村一队***号居民。被执行人商达东,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前进村委会黄茅村**号居民。被执行人商达超,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前进村委会黄茅村**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艳凤、黄姗、黄婵清、黄译影、黄子原、黄福俭、易正连与被执行人梁启旺、梁启权、商达东、商达超生命权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1)、被执行人梁启旺补偿给申请执行人51680.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梁启权补偿给申请执行人34453.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商达东补偿给申请执行人68907.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商达超补偿给申请执行人17226.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一审案件受理费9302元、公告费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6926元,由被执行人梁启旺负担1523元,被执行人梁启权负担1016元,被执行人商达东负担2030元,被执行人商达超负担508元;(六)、由被执行人梁启旺负担申请执行费698元,被执行人梁启权负担432元,被执行人商达东负担964元,被执行人商达超负担166元。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梁启旺的银行存款10087元,被执行人梁启权的银行存款3510.73元,被执行人商达超的银行存款15924元,以强制履行部分义务。此后,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就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启旺的妻子徐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德庆支行营业室有账号为20×××39帐户的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德庆县支行有账号为60×××17帐户的存款;被执行人商达东的妻子聂健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德庆县新圩营业所有账号为62×××67和60×××91帐户的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启旺的妻子徐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德庆支行营业室账号为20×××39帐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德庆县支行账号为60×××17帐户各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商达东的妻子聂健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德庆县新圩营业所账号为62×××67及60×××91帐户各在7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施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肖艳 来自